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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

自用換屋被課奢侈稅?戶籍遷入才算「自住」屋

撰文:王基風

奢侈稅並非全面打擊所有不動產買賣交易,只要符合條件就能合法避稅,但千萬別因為一時的疏失而被多課了奢侈稅,或在不清楚的情況下漏繳奢侈稅而被罰款!

老家在台南的陳先生一年前在新北市泰山區買了中古大樓自住,因認為沒有絕對的必要性,戶籍一直設在台南,沒有搬遷到新北市泰山區,陳先生最近因為換工作到汐止,為了通勤便利想要換屋,於是用九百萬元賣掉泰山的房屋,在汐止以同樣價位買了另一間房屋。

沒想到隔了幾個月,國稅局居然寄來奢侈稅補繳單,通知陳先生不僅要繳納九十萬元的奢侈稅,還附上了50萬元的罰鍰,陳先生氣得跳腳,他認為自己是純自住、非投資,應該不須繳交奢侈稅……

賣屋前戶籍先遷入 才符合自住屋條件


其實,奢侈稅上路以來,不少人出現和陳先生同樣的情形,明明符合豁免條款,卻因為忽視了一些小細節,反而變成漏報奢侈稅而被處以罰鍰。永慶房產集團研究發展中心經理黃舒衛表示,以陳先生的案例來看,原本陳先生應符合自住型常態移轉房屋的案例,不須繳納奢侈稅,但因為陳先生沒有將「戶籍遷入」原本認定自住的房屋內,才被國稅局認定該房屋有投資或是營業的嫌疑。

根據奢侈稅條例規定,所有權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,且沒有出租、營業使用,或是因換屋而同時持有二間房子,只要在新屋完成移轉登記起一年內出售舊屋,可免奢侈稅。

但許多人像陳先生一樣,買了房子後雖然居住在裡面,卻沒有將戶籍遷入,但戶籍登記為認定是否屬「自用住宅」的法定形式要件,因此,少了這個動作,陳先生即使舉證賣掉的房子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,仍無法排除課稅。


法拍、繼承、遺贈 不用被課奢侈稅


房屋若被法院、銀行拍賣,或是從長輩、親屬間繼承、遺贈得到房屋,也都不必被課奢侈稅。

目前較多人會面臨到的問題是,購買預售屋,兩年內移轉會不會被課奢侈稅?由於預售屋在興建完工前交易都屬於「權利移轉」,並沒有實體的房屋可以移轉,因此不在奢侈稅課徵範圍內;不過只要預售屋興建完工,由建商名下移轉登記到個人名下後就屬於實體房屋了,此時若在兩年內買賣交易,同樣會被課徵奢侈稅。

舉例來說,王太太在2010年12月時以總價1千5百萬元買了一間位於新北市新莊的預售屋,2011年6月實施奢侈稅,王太太在2011年12月以總價1千8百萬元出售該預售屋,由於預售屋尚未完工、仍在結構體階段,這種情況下,王太太完全不必被課徵奢侈稅。

假設,預售屋於2012年12月交屋,王太太於2013年4月以2千3百萬元出售房屋,因為該房屋是以2012年12月交屋當下開始計算持有年限,並非從預售屋時期開始計算,因此王太太持有時間只有四個月,得被課徵15%、共345萬元的奢侈稅。

黃舒衛表示,要避開奢侈稅,得所有條件都符合「排除條款」才行,建議消費者若有奢侈稅問題,除了請教熟識的仲介或代書,也可以詢問國稅局了解更精準的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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